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内容,关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定,其关键依据不仅仅在于
涉案金额,同时也涉及到为罪犯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情节恶劣”状况。由此可见,涉案金额与流动资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情节恶劣程度的评估,但是并不能被视为唯一的衡量标准。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深入探讨
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所提供的援助性质以及范围、以及援助行为对于
犯罪活动的推动作用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即便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触犯该项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