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文规定,在取保候审阶段,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在
监视居住方面,其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内,无论是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还是审判工作,均不得予以中止。若经审查后发现不应再追究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措施,同时还需将这一情况通知到被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
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取保候审并非是随时随地都能够实施的一种
强制措施,而是有着严格的期限限制。一旦
期限届满或者经过审查后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就必须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