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在特殊情形下,诸如可能被裁定适用较轻
刑法且并未引发社会风险;身患严重病症而不会产生社会风险;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间并不触发社会风险等情况,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取保候审措施。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也可依法进行。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倘若法院认定被告人具备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那么法院便有权力决定对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然而,对于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最后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