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在执行
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当中,不得停止对相关
犯罪行为的
调查取证、
审查起诉以及案件审理工作的进行。所以,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自动终止,除非是有其他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或者由司法机关做出正式决定
解除取保候审。若经查实,相关人员并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且要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的单位机构。因此,在未得到解除的情况下,取保候审措施是无法自行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