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不得逾越十二个月的最高限制,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年度时长不可以超越这个界限。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相关机构是否有权执行
逮捕行动,而仅仅规定了取保候审期限的上限。故此,逮捕与否关键在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
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进展程度。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新的
犯罪行为或者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他们可能会面临再次被逮捕的风险。然而,最终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