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
醉酒驾车的行为被认定为具有
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时,便有可能触犯
危险驾驶罪。而此种
犯罪行为的
法定刑罚则是
拘役,同时还将面临
罚金的
处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
醉驾者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醉驾者个人的具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若醉驾者涉及到其他加重情节,例如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或
人员伤亡等,那么他们很可能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