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确立的原则,
解除取保候审的裁决必须由法院、检察院及公安三大司法机关共同担负起其责任。一旦发现某案件不应继续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相应的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应立即解除对相关人员的取保候审措施,且解除该决定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机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