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针对特定情况下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予以
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实行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预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即便案件已移送至法院审理阶段,他们依然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最终能否成功取得取保候审,还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裁量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