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本
罪名的定罪基准主要包含两项关键要素,即主观上必须知晓他人借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此前提下为其实施
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客观方面则要求此类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因素包括:提供帮助的行为相对隐蔽不易察觉、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尚属有限、犯罪行为尚未得逞、主动向司法机关
投案自首、积极
赔偿受害方的
经济损失、具备
立功表现等等。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具体情节予以裁量,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