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
法规,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鉴于此,针对取得
保释之人,关于其案件的处理应于十二个月之内送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监督。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再对该人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者及相关机构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