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关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处罚,并未直接涉及到退还给
受害人的款项事宜。此项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为他人运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行为,同时也对
单位犯罪的惩处做出了明确规定。若
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从理论层面来看,罪犯理应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然而,这往往需要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而非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将款项退还给受害人。倘若罪犯在刑事诉讼阶段主动向受害人退还相关款项,这或许可被视为其悔过自新的表现,进而有可能在
量刑环节得到适当考量。然而,这并不代表罪犯能够规避
刑事责任,仅仅可能对其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的法律后果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来加以确定。总而言之,尽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刑事处罚并未直接涉及退还给受害人的款项问题,但罪犯仍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承担起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