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关于取保候审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多于十二个月。倘若在此期间,有
证据证明其不应被追究
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
有效期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基于此,若在取保候审实施半年之后,经查证确实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达法定时限,可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