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中,所谓的“结算金额”往往被视为是涉及到资金交易的实际数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如有人清楚地知道其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而依然为他们进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支持,并且情节较为恶劣的话,便有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
违法行为。因此,可以将结算金额视作支付结算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对于评估案件的情节是否严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结算金额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时,很可能会对该罪行的性质界定以及
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