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对案件
当事人实施非
羁押性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这就意味着,一旦法院、检察院乃至公安机关决定对潜在
犯罪分子或被告人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在此项措施施行的12个月最大时效期内,必须给出一个明确的处理结论。倘若在此期间内,涉及到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相关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且没有发现任何不应予以
刑事问责之处,又或者是取保候审时效已满,关于解除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必须得到及时执行,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正式通知。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最长的处理周期应该控制在12个月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