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亲友因病入院接受治疗本身并不足以成为申请
取保候审的充足理由。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取保候审的设定是基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的
刑罚种类、社会危害程度、身体健康状况以及
羁押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亲友因病入院与所涉案件存在关联,可能对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社会稳定产生潜在影响,并且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必备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的
刑罚相对轻微、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威胁等,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司法机构有可能会慎重考虑并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然而,仅仅以亲友住院为由,尚不足以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