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允许提供人保候审的情况主要包含两种状况,即存在对被告人处以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采用与其相关的
刑法附加刑处罚,亦或在有可能判处有期徒罪以上刑法且启用此种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出现的状况时进行此类尝试。鉴于
累犯的性质,我国相关
法规对此类特殊
犯罪分子并没有直接规定绝对不得申请适用
取保候审的规定。然而,对于累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要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累犯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若累犯满足了上述提到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并且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由于累犯往往具备更高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构可能会更为慎重地权衡是否应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