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擅自开采矿物的行为定为盗窃
犯罪,这无疑是正确无误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载明之
法规,对于盗取或
窃取他人
私人财产,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即构成
盗窃罪。而擅自开采矿物的行为,无疑属于盗窃他人私人财产的范畴之内。若在该过程中涉及到的矿产资源价值达到了法定的
数额较大标准,抑或是出现了诸如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
扒窃等恶劣情节,那么此类行为便完全符合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将擅自开采矿物的行为定为盗窃犯罪,无疑是准确无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