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任何从事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活动,且所涉及到的财物
数额较大者,皆被视为犯下了
盗窃罪行。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其罪量的大小则以司法机关
刑事审判过程中所判定的被侵犯财产价值为衡量依据,而这一具体数额的标准是由最高人
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商并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按照过去的历史记录与统计数字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盗窃罪的
起刑点被设定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然而,具体的数额还需要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当某项
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财物价值达到了当地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时,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了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