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
取保候审期限最初设定为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若被
取保候审者于此时间范围之内未前往当地执法机构报到并接受传讯调查,而在此期间内,负责进行案件调查、
提起公诉及审判活动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司法机关亦未停止对其
犯罪行为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工作,同时也未能及时解除对该名被取保候审者的
强制措施,那么这名被取保候审者可能将面临因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至于是否构成
违法违规行为,则需依据具体案件情节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剖析。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十二个月内未按要求到案接受
传唤,但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他极有可能获得判定为未违反规定。反之,如无合理解释交代,该情况便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规定,进而影响到其所享有的取保候审权利,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