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对涉案人员进行取保候审处理:其一是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其二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其三则是其他特殊情况,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然而,对于
非法集资类案件,能否适用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案情而定。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上述
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若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资金数额庞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较重刑罚且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那么就很可能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是否能够对涉案人员进行取保候审,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