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采用
监视居住措施的期限则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实施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措施的过程中,若发现其实施者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相关
取保候审期限及
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应立即终止对其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同时向相关被监视、取保候审人员及其所关联的机构发出通知。尽管此项
法规并未直接涉及到未
逮捕的取保候审是否会面临逮捕的问题,但它清楚地规定了取保候审跟监视居住的期限限度以及解除这些措施的条件。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
起诉与审判等各项工作均未出现任何间断,并且经调查发现
犯罪嫌疑人确实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在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也是完全可行的。然而,是否进行逮捕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综合考虑。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我们无法直接得出关于未逮捕取保候审是否会面临逮捕的明确结论,这需要我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