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属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是必须面临一定期限之内的监禁
处罚,但实施此项措施并无引发严重社会风险的可能性,方可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正是由于欠款数额高达数百万元的
债务问题,往往属于民事范畴内的
经济纠纷,并未直接触及
刑事犯罪的红线。除非涉及到
非法集资、恶意逃避债务等严重的刑事
犯罪行为,否则欠债人一般不会受到
刑事强制措施的影响。若欠债人因债务问题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例如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等,同时满足上述法条所述的特定条件,例如可能面临
管制、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风险,那么依据该法条,欠债人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如果仅是由于欠债问题,而与刑事犯罪无关,那么上述法条将无法适用于此类情况。在此类情境之下,欠债人应寻求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问题,而非诉诸于
刑事诉讼程序。倘若欠债人不幸被错误地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那么这很可能涉及到对法律程序的不当运用,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纠正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