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的拘禁时长原则上不应超出十二个月之久。倘若在此规定期间内,
侦查机关或人
民法院发现针对某特定
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
刑事追责行为不再适宜成立或已达
取保候审期限的上限,则应立即解除对该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而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必须尽速通知相关人员(即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机构。因此,取保候审的拘禁时长最高限额为十二个月,若超过此期限,则应依法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