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
取保候审的相关流程及所需时间并未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该部法律中的第六十七条仅仅是对可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情形进行了列举式描述,以及规定了取保候审的
执行机构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然而,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取保候审的提出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的具体流程与所需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