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若在这段时间内,侦查机构发现有罪者不应被判处
刑罚,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期,那么就需要及时解除该项
强制措施。换言之,只要侦查机构做出不再对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决定,亦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走到了尽头,那么该项强制措施便应该立即终止。在此种情形下,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理应知道,侦查工作将会随之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