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指在特定情境下,对于可能遭受
刑事责任追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项旨在预防其
逃逸或者重新
犯罪,从而
保证刑事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款并未针对
拘留期间能否适用取保候审作出明确界定,而是详细列举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取保候审适用场景。关于拘留期间能否适用取保候审,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法条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是否准许取保候审,最终的决策权仍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拘留期间能否适用取保候审,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考量。若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理论上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权提出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