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所示,针对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内哺育子女的母亲,如其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并未可能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则该类人员可行使取保候审权利。因此,若某位女性因终止妊娠行为而面临
刑事法律责任指控,并且同时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严格标准,例如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危害,那么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该名女性依然具备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