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并无明确的法律
法规加以限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斟酌决定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适用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若满足该法条所列的四种特定情形之一,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推进状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体情况,同时也受到司法机关的判断与决策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