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涉嫌犯罪之人实施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案件的侦查、
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不得被暂停。若经调查认为不应进行追究
刑事责任或若
取保候审期限已达到上限,则应由相关机关即时解除此项措施以示公正严明。本条款的制定目标在于确保案件能够获得迅速且高效的处理,切实维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