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孕期妇女,倘若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无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则可予以
取保候审。然而,是否必须对该类人群实施取保候审,尚需结合实际案情以及涉案人员的
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若经由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认定,孕期妇女在取保候审期间确无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性,则可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反之,若认为其仍具有社会风险,则有可能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或者不予取保候审。因此,孕期并非自动获得取保候审的充分条件,而应视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综合权衡后做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