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所需的费用通常由
涉嫌犯罪的
当事人或被告方承担。若当事人或被告方因经济状况所限,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裁定是否提供
担保或予以减免。然而,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或被告方违反了相关规定,则有可能被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对于
洗钱罪的取保候审而言,其所需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或被告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