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要求,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上限为整整十二个月。如在执行过程中,确认已不再存在应该进行
刑事追责的状况,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应立即解除先前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这就意味着,尽管因上述因素导致取保候审事项可能会终止执行,但其本身并未彻底消失。取保候审职责的结束,旨在
保证法律程序的公平性与高效性,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