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事宜,一般会待
取保候审期限圆满结束,或被
取保候审人员已经摆脱了强制性的限制措施以后再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在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未曾出现任何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在收到其申请退还
保证金的请求之后,应立即着手办理退
还手续。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存在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若保证金已被依法没收,被取保候审人员则需在接获没收通知后,依照法定程序
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员需要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在审核确认被取保候审人员确实遵守了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后,应尽快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手续。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对于保证金的返还持有异议,他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追回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