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对于那些明知道他人将运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径却依然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人,若
情节严重,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倘若此种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那么应按照
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与
量刑。举例来说,假如某位嫌疑人明明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但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这位嫌疑人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如果这种行为同时也符合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便应依据诈骗罪的处罚规定来进行定罪与量刑。具体的定罪与量刑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来作出判断,其中包括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程度、所提供的帮助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以及这些帮助行为对
犯罪活动产生的影响程度等等因素。若嫌疑人提供的帮助对犯罪活动产生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构成犯罪。反之,若嫌疑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在此,我们必须强调,具体的定罪与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分析。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