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规定,
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可以被应用于案件各个处理环节中,其中就包含了已经完成审判程序之后的环节。若在开庭之后,认定涉案人员或被告人体现在上述法条所表述的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即其可能面临的判决结果符合(一)至(四)项的规定时,那么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便能够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所以,开庭后仍然存在着争取获取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