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的最长期限应限制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之内。假若在整整一年内,仍然未有应当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的相关情况出现;或者在
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时,也应当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那么被取保候审者便应当得到释放。因此,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理论上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是有可能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内,即一年的时间内获得自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