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被批准
取保候审期间内,无论是对于案件的侦查还是
起诉以及审理均不得有任何程度上的中断或停滞。这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都必须持续地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的调查与审理工作,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对
犯罪嫌疑人的
传唤行为。因此,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活动完全终止,而仅仅是在法律框架下继续进行必要的
司法程序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