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对
符合条件者实施的
取保候审,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而在此
期限届满之后需立即展开解除了取保候审的程序。若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内发现不应予以
刑事追责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然期满,也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当完成解除了取保候审过后,必须及时知会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
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故此,取保候审的解除工作理应在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后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