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因此,倘若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限,那么该取保候审的法定
有效期仍未达到尾声,除非在此期间内出现了
解除取保候审的充足理由。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至,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