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怀有身孕的人士亦可依法申请以
担保人或缴纳
保证金的方式进行
取保候审。该条款明确强调,若其身体状况不佳,生活无法独立维持;或是孕妇,以及正值哺乳期内的母亲,倘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导致社会层面出现威胁及风险,则可考虑实施此项措施。因此,只要孕妇能满足这一特定条件,即在怀孕期间且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