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
符合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但是该项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而,取保候审的截止解除时间应自相关机构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计算至十二个月之后的适当日期。针对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计划等因素,具体的解除期限或许存在差异,但通常在十二个月的时限到达之后应立即撤销此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