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宜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经审查出现不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应立即撤销取保候审措施。撤销过程中,应当及时将相关决定通知到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因此,取保候审措施是可以依法撤回的,但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再涉嫌刑事责任;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