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限定,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的最长时限应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具体而言,自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的决议正式公布的那刻开始,直到有关机关宣布终止对被
羁押人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的结束为止,这段期间便可视为
取保候审的
拘留期限。倘若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相关工作出现了停滞或中断现象,那么就应该从这些工作恢复正常进行的日期开始,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