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无需躲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时,可以暂获自由之身。本条款已明确表明,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并且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得间断。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应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或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务必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相关单位。因此,取保候审并非最终的法律裁决,而是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并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所采取的必要手段。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须接受法律程序的持续推进,包括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倘若法院最终判定被取保候审者无罪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便不再追究其责任;反之,若判决有罪,则需依照判决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