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亲属或
辩护律师通常有资格向公安部门
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依法享有审判权的各级人
民法院、被赋予独立
审查起诉职能的人民检察院以及负责执行各类
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均有权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然而,具体的取保候审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
家属应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交相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