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权利可在案情发展的各个环节予以实施,此中包含了审理过程中的审讯期间在内。这部法律条款并没有对取保候审的时限做出明确的限定,只要具备取保候审所需的法定条件,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社会危害程度、个人健康状况以及
羁押期限等等,
犯罪嫌疑对象或者被告人即有权提出获准取保候审的请求。因此,从理论上讲,审讯期间同样存在着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