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适用
取保候审过程中未进行正常备案操作,则无疑会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79条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在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针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判工作不得出现任何形式上的停滞或间断。应当按规定
严格执行解止取保候审相关手续,同时也应及时将此决定知会给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倘若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未能报备而导致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出现中断现象,那么必须立即启动恢复相关程序的工作,并且要将这一情况通知到所有相关方。如若违反以上所述规定,那么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