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相关司法机构并未停止侦查案件、
提起公诉以及审判案件等工作流程,然而在
期限届满之时,未按规定解除该项措施,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应当及时终止此种措施,并且在
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
当事人及其关联单位。倘若相应机关未能履行上述职责,被取保候审当事人有权向
执法机关咨询详情,要求得到合理的解释或解决方案;若问题未能得到满意处理,可寻求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进行反映,请求其进行监督及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