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明确规定,对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的终止与解除,必须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家机构共同做出相应的决定。然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被执行人并不应该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或者是已经到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有效期满了之后,那么就需要立即撤销这些强制性措施。在进行撤销操作时,必须要及时地将相关情况告知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
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