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措施的实施,需依据特定情形而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若要申请取保候审,可选择由保
证人为其提供
担保,亦或是
当事人自行缴纳
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在这一点上,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第六十七条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前提下,便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条款并未强制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均须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但最终的决定权仍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他们将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裁量。因此,关于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应视具体案件情况与相关司法机构的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